(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办理案件时要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如发现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法定情形的,应考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二)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切实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如保障其必要的生活条件等。
(三)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