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12至14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况,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追诉,经核准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若未达到上述标准,不进行刑事处罚,但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加强管教。必要时,相关部门会依法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因该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