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准逮捕: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充足并报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批准后,嫌疑人会被继续羁押,后续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嫌疑人,也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会撤销案件并释放嫌疑人。
(四)继续侦查并采取措施:侦查未终结但需继续侦查,可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