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明确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只有一方签字,要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或者证明另一方通过行为或言语表示认可该债务的证据。
(二)对于未签字的夫妻一方,如果发现对方举债且自己不知情,要保留自己未追认该债务,且债务未用于家庭的相关证据。
(三)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可能产生较大债务的行为,应相互沟通,达成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