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嫌疑”,是指猜疑、怀疑,被怀疑某人和某事有牵连。公安机关在对有作案嫌疑的人进行传唤时,《传唤证》上面的传唤原因是指,现有证据证明,被传唤人有作案嫌疑,但是,并不代表被传唤人就是犯罪嫌疑人。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的,被传唤人应当配合,接受传唤,被害人所受损伤确实不是被传唤人造成的,被传唤人只需如实回答公安机关提问,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的。《传唤证》上写的非常清楚,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