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若想放弃继承,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避免因未作表示被视为接受继承。
(二)作出放弃继承表示后,无需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负责,但要确保放弃是真实意愿,若受欺诈、胁迫可请求撤销。
(三)放弃继承时需考虑对其他继承人权益的影响,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可主张放弃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