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国家工作人员会计挪用公款21万,需区分资金用途。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因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此时应尽快退还挪用的公款,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更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要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以减轻量刑。
(三)犯罪情节方面,若存在多次挪用、造成较大损失等情节,量刑可能加重;若情节较轻,可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积极退赃,表现出悔罪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