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主动提供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如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协助法院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可通过其亲友、工作单位等渠道进行查找,并及时将相关线索反馈给法院。
(三)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妨害执行的行为,及时向法院反映,配合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