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他们通常共同继承遗产,且一般份额均等。
(二)若有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多分。
(四)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不分或少分。
(五)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不均等分配。
(六)若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或依法不分或少分,某一个人可全部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