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虽然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以上行为皆有规定,但根据性质而言,有一些是属于行政命令或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同时,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只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