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法定条件:仔细对照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些情形,判断是否符合。
(二)提交书面申请:由罪犯本人、亲属或监护人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三)准备证明材料:按要求准备医院诊断证明、病情检查、妊娠检查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配合审核调查:执行机关审核申请和材料时,必要情况下配合其组织的调查核实工作。
(五)等待批准:若符合条件,监狱或看守所会抄送书面意见给人民检察院,之后等待人民法院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