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强制医疗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已执行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申请时要提交相关证据。
(三)强制医疗机构需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诊断评估,对不具人身危险性、无需继续强制医疗的,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法院批准。
(四)人民法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