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若无法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再婚后配偶无需承担,可留存债务形成时间等证据来证明债务性质。
(二)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再婚后配偶有义务承担。对于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要保留好相关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证据;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正常承担即可。
(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再婚后配偶可不承担,注意留存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