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混淆与目的不符:派出所是以“做伤情鉴定”为由通知您到所的。伤情鉴定是为了确定您身体的损伤程度,以判断对方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以及罪行的轻重。而做笔录(询问)是为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一个理由将您骗至派出所进行另一项程序,是不诚信且不合规的。
长时间滞留与“关小房间”:
做一份笔录通常不需要一整天的时间。长时间的滞留,尤其是在一个封闭空间(“小房间”),这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变相的长时间询问或调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传唤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派出所需为您提供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如果整个过程持续一天且限制您离开,您需要核实他们是否办理了合法的传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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