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行使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主动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书面函件、聊天记录等。
(二)保留同意履行证据。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要留存好对方同意履行的证据,像协议、承诺函等。
(三)积极运用法律途径。在时效内,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特殊情况申请延长。若权利受损已超过二十年,存在特殊情况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