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申请鉴定超时效,尝试向法院说明超期正当理由,如因不可抗力或有新证据才需鉴定,争取法院准许。
(二)非诉讼阶段超时效,与医疗机构协商,看能否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三)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由其推动双方确定是否重新鉴定。
(四)协商、调解不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阐明超时效原因,由法院判断是否启动鉴定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表明有正当理由时,超时效鉴定申请也可能被法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