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或建筑物是人类创造的、具有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的特定物理空间的、与大地连接的、位置相对固定的物。建筑人造的特点使建筑区别于天然森林、洞穴;建筑具有特定空间的特点使建筑区别于草坪、广场;建筑与地面连接的特点使建筑区别于船只、飞机;建筑位置相对固定的特点使建筑区别于车辆和其他地面移动物。
在笔者所查阅的著作权文献资料中,关于建筑作品的定义有两个。一个来自美国众议院第3990号议案:建筑作品是“体现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之中的建筑物设计或者其他三维结构。”[1]该定义清楚地表明,在著作权领域,受保护的建筑作品是被设计的三维结构形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2]。而1990年12月1日开始生效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给出的建筑作品的定义为: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作品包括设计要素和空间的安排与组合以及全面形式,但不包括个别的标准特征[3]。很显然,上述两个定义,将定义的重点都放在了建筑作品的范围上,并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给出建筑作品的定义。如果暂时撇开建筑作品范围大小的分歧,笔者根据对建筑设计的平面图纸、立体建筑模型、实体建筑物或构筑物三者之间共性的技术理解,并结合著作权法中对一般作品的定义,尝试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人们以某种方式创作完成的、创造性地表达和反映对于永久或固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计构思和内外空间特征的、可被有形复制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