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送到检察院后又退回公安是可以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案件从检察院退回公安意味着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常见的原因如下 :
- 案件事实或证据不足:这是最常见的原因。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存在关键证据缺失、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案件事实未调查清楚等情况,不足以支持提起公诉,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和完善证据。
- 需要补充相关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但仍有一些细节需要补充证据加以证明,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使证据更加充分、确凿,以便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能够更有力地支持指控。
- 存在程序问题:如果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某些程序,如遗漏重要的侦查环节、未依法对相关证据进行提取或固定等,也可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