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具有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环境自然资源的行为。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大多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的结果为必要条件。
(3)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必须是故意,少数犯罪主观方面有过失。
(4)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其中一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刑法分则第6章规定了9小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们依次是:
①扰乱公共秩序罪;
②妨害司法罪;
③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④妨害文物管理罪;
⑤危害公共卫生罪;
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