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明确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按法定程序操作,保证被征收人知情权与参与权。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要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要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四)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