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所致,患者可直接要求该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医务人员履职行为后果由单位负责。
(二)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患者可自主选择向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若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可向有责任方追偿。
(三)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损害,各医疗机构按过错程度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