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要在三十天冷静期内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确保申请流程及时启动。
(二)若在冷静期内一方反悔,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完成后续离婚登记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回执单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