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车辆登记在抵押方名下,抵押权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完成抵押登记时,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有效,未同意的另一方不能主张抵押行为无效,不过在离婚时可要求抵押方赔偿损失。
(二)若车辆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虽登记在抵押方名下但抵押权人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行为属无权处分,未同意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车辆。
(三)若车辆已被处置,未同意方有权要求抵押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