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确保户内成员信息更新,若户内有成员去世,其他成员可继续享有经营权。若整户消亡,要配合村集体收回承包地。对于林地或“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宅基地
儿子若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可在继承地上房屋后继续使用宅基地,要做好房屋维护。若不符合条件,不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房屋,避免后续房屋不可居住时宅基地被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