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可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这样就无需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若决定继承遗产,要清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自愿偿还。
(三)注意放弃表示的时间,应在遗产处理前,若在遗产处理后表示放弃,放弃的是财产所有权而非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