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与在看守所的被告离婚,原告要先明确管辖法院,应向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准备好诉讼材料,像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三)等待法院安排,配合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四)在审理中,若有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要及时提供给法院,助力法院查明双方感情状况。
(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以便法院依法处理。若被告同意离婚且无争议,可积极配合法院调解;若有争议,就等待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