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怀疑对方婚前隐瞒精神疾病这一重大疾病,应及时收集对方患病的医学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若对方婚前如实告知了精神疾病情况,或者是婚后对方才患精神疾病,接受现实并通过互相扶持等方式继续维持婚姻,若难以接受,也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
(三)若婚姻被撤销,无过错方准备好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精神受损害的证据等,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