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民间借贷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时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面向特定对象、未公开宣传且无不合理回报的民间借贷通常不构成。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表现为未经许可或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公开性是借助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为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若个人或单位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网络平台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向大量不特定公众借款,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而民间借贷若主要面向特定对象,未公开宣传,也未承诺不合理回报,一般不构成非法集资。如果对民间借贷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