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各费用计算要求。医疗费只算与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治疗相关费用,要凭票据支付,原发病医疗费用不算在内。
(二)误工费区分有无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按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算,无固定收入则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结合陪护人数和期限,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