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执行异议涉及夫妻共有房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时另一方提异议需证明房产共有及自身份额不应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共有及份额,执行保障非被执行人权益,对被执行人份额处分;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各占一半;双方均为被执行人,法院可执行房产,异议人应书面提异议并提供证据。
法律解析:
在执行程序中,当涉及夫妻共有房产的执行异议时,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有明确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另一方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从房产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方面审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以及各自的份额。因为夫妻共有财产中,非被执行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所以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执行全部房产,而是处分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若双方对份额有约定,按约定执行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无约定通常各占一半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处理方式。当夫妻双方均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对共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这一系列规定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维护了非被执行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