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谅解书是在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出具,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胁迫时的录音、欺诈的聊天记录等,为撤回提供证明。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履行谅解书所附条件,要保留好约定的书面文件、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对方未履行义务,进而撤回谅解。
(三)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未被发现的严重犯罪行为,需尽快收集新犯罪行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相关物证等。
(四)无论哪种情况撤回谅解,都要形成书面材料,清晰说明撤回原因和事实依据,及时提交给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