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面对股份公司债务问题时,若发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可收集股东滥用权利的相关证据,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账目记录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可通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银行转账记录等,确定股东出资情况,进而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