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00万数额巨大,即使全部归还也会面临刑事处罚,但可争取从轻处罚。可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此体现悔罪态度,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二)若挪用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资金,涉嫌挪用资金罪。归还资金后,可收集还款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款证明等,在量刑时向法院提供,争取酌情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