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要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里要写清楚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审查事实和证据,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会在受理后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支付令;若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应在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
(四)若债务人既不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执行。
(五)若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债权人可通过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