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双亡后,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由他们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此时应积极主动履行责任,为孩子提供稳定生活。
(二)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需对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进行扶养,要从生活各方面给予照顾。
(三)若上述人员均无能力或不存在,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经相关部门指定成为监护人并承担抚养责任,申请时要准备好能证明自身适合抚养孩子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