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团伙盗窃35万且全部归还财物的情况,若想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样有可能被认定为坦白从而从轻处罚。
(二)若存在从犯情况,要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团伙中所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以争取按照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可以寻找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等属于立功,这些都能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