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不同意调解,法院会尊重意愿进入审理程序,当事人应积极准备能证明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如存在法定情形的相关证据,如重婚的证人证言、家暴的报警记录等。
(二)若法院依据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会判决离婚,若证据不足则可能判不准离婚。对此结果不服,在规定上诉期内可上诉,要注意整理好上诉理由和新证据。
(三)若上诉维持原判或未上诉,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可冷静思考婚姻问题或收集新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