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的情形下,夫妻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在离婚时向法院请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二)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另一方应尽快收集第三人明知是共同房产仍交易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以追回房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卖房损害另一方权益,另一方不想离婚的,可准备好证明房产为共同财产以及对方擅自处分损害自身权益的材料,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