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乡村医生管理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