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附条件合同前,仔细审查所附条件是否为将来发生的事实,避免将已发生的事实设为条件。
(二)确保所附条件是不确定会发生的,排除必然发生或必然不发生的情况。
(三)明确所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内容。
(四)所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杜绝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条件。
(五)检查所附条件与合同主要内容是否矛盾,若矛盾需重新拟定条件。
(六)当发现对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时,要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