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准备好能证明案件应在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证据材料。
(二)在法院进行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三)若法院裁定异议成立,等待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若想继续争取,要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