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这是一起聚众斗殴转化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对于甲方,如果当时的情况是双方互相纠集人手相互斗殴的话,同时构成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乙方,对于首要分子(发起人纠集者)和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以故意伤害处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参与的其他人,以故意伤害处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乙方有自首、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案例:我曾办理一起案件:周某与刘某发生纠纷后,周某叫来张某、黄某等人,刘某亦叫来数人,双方发生群殴,因周某人多,刘某方面人没有动手,周、黄、张等人遂围着刘某殴打,其间因喝酒及混乱,周持刀将自己人张某以及刘某均砍成重伤。后周某主动赔偿张、刘医疗损失,张、黄主动赔偿刘医疗损失。一审结果:以故意伤害,判处周四年,张、黄三年,张上诉,二审维持周四年,改判张、黄三缓四。 该案件中,周、黄、张作为聚众斗殴的参与者,导致二人重伤(一人系“乌龙伤”),所以按故意伤害定性,因周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从轻判四年;黄、张为从犯且积极赔偿,得判缓刑,其中张虽被自己人误伤,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