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简单的执行房产拍卖,买受人交付全部价款后,等待法院在十日内完成结算并交付价款即可。在此期间可与法院保持沟通,了解进度。
(二)若拍卖款涉及多个债权人分配,可积极参与分配方案的讨论,及时提供自身债权的相关证据,以推动分配方案尽快制定与确认。
(三)当案外人对拍卖款提出异议时,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加快异议审查处理进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这里虽未直接提及收款时间,但规定了法院在拍卖成交后的执行行为期限,侧面反映了价款交付等执行行为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