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人,遇有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出所手续。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未执行天数仍然要按规定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