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都无过错时,双方监护人按公平责任原则分担受伤孩子的损失,可协商分担比例,尽量达成公平方案。
(二)若一方孩子有故意推搡、殴打等过错行为致对方受伤,过错方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三)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内,若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若能证明已尽责则免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先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