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单位而言,应及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明确挪用公款事实,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涉事人员作出合理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二)涉事人员要主动返还挪用的一万元公款,避免给单位造成进一步损失。
(三)单位可以加强财务监管,完善审批流程,开展廉政教育,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此条虽未直接针对一万元挪用情况,但体现了对违法人员处理的规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