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嫌贪污罪的人员,若想避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
(二)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也能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
(三)真诚悔罪,积极退还贪污所得的赃款,尽量避免和减少国家及人民利益的损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