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面临诈骗案件时,若嫌疑人认为自己虽诈骗事实清楚但不应被批捕,可收集自己可能被判处非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比如过往类似情节案件的判决案例等。
(二)嫌疑人若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况,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自首的记录、立功的证明文件、退赃凭证、和解协议书等,以此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