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提供短期寓所,要确保不出现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员数量。
(二)在两年内,不要多次容留他人在该寓所吸食、注射毒品,避免频繁提供场所。
(三)若此前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更不能再容留他人吸毒。
(四)绝对不能容留未成年人在寓所吸食、注射毒品。
(五)不可以以牟利为目的提供短期寓所供他人吸毒。
(六)防止因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