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行政强制权利,其执行必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
一是必须履行先行催告的法律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启动“加处罚款”的程序前,需要以“催告书”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且规定了这种催告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还需记录和复核。
三是加处罚款决定需要依法作出。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先行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这种决定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四是加处罚款决定执行文书需依法送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两种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五是加处罚款决定具有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决定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